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业主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行为的,其委托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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