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