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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