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