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