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