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