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