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为较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