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行为以及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兼职从事业务等行为进行检查,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