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