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