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设置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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