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六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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