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七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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