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