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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