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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