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四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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