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三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