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