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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