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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