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