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邻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勘察设计。联合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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