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