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投资规模;
(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投资规模;
(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