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