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