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