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