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