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