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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