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业主建议更换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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