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