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11-28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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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 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 第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第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取... 第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第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境)外监...

第三章 监理范围

第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 第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范围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有关监理...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 第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业主委托监理的,应当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 第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第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施工阶段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业主,... 第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业主的指令违反法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业主建议更换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委托监...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 第三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被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非法...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