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报业主书面认可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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