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