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业主委托监理的,应当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等事项负责。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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