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