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