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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