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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