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