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