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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