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业主和使用者,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社会监督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