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业主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现场,情况紧急的,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到达现场,与业主确定维修内容。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的,业主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该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承包商偿付费用后,对不属施工承包商责任的,可向责任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