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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