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或签署保修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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