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 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节 建设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机构应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在监理前提交业主并通知承包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